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保险人李洋洋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0元。 二、限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支付被保险人李洋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414.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