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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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1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或清偿日之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濉溪县冠溪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仁信化工有限公司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30887109520120180323174235260和130287105***244的承兑汇票金额70万元及利息向原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濉溪县冠溪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仁信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