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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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永鑫工程分公司 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9民初466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 被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永鑫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刘春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泉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永鑫工程分公司、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7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金龙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阿娜古丽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