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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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建工(韩城)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2823877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办法:从2019年4月6日起以19428542.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结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建工(韩城)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劳保统筹费用1914928.06元; 三、被告陕西泰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15460935.62元范围内对被告陕西建工(韩城)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622元,由被告陕西建工(韩城)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