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331民初257号原告:冯亚洲,男,汉族,1990年1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331民初257号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昝军会,任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系被告***表弟。原告***与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晶晶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佳子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