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331民初257号原告:冯亚洲,男,汉族,1990年1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331民初257号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昝军会,任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系被告***表弟。原告***与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晶晶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佳子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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