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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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7469.33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840元; 二、被告福建建宁铙山和兴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2917.3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款项汇至东源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源分行东源县支行,账号:44×××57,汇款应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9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2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担122元,被告***负担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