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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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博信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福建省尤溪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惠好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3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4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2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3号”4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737446.03元,利息2604423.7元,本息合计98341869.73元(该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20日;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3月22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及利息按相应贷款合同约定计算;2016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5737446.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 三、原告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地产[房产证号:明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明国用(2002)字第1319号]对本案8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541.2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全部房地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明房权证字第××号、明房权证字第××号、明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明国用(2005)第8475号]对《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28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3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4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2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3号)项下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24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房产证号:沙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虬国用(2007)第1325143号]、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29幢一层5-8号[房产证号:明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明国用(2005)第4521号]、三明市三元区南永新村6幢一层16号、17号[房产证号分别为:明房权证字第××号、明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明国用(2005)第4520号]、三明市三元区新龙路7号2幢一层房地产[房产证号:明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明国用(2005)第8476号]对《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28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3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4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2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3号)项下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52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建宁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位于建宁县[房产证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07)第1019922号]、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35号1幢1层房地产[房产证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07)第1019921号]对本案8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888.3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建宁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告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福建省宁化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地产[房产证号:宁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宁国用(2007)第12229号]对《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3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4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2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3号)项下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52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福建省宁化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八、原告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福建南平惠好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南平市(恒立大厦)裙楼1层105-1、105-××号房地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南房权证字第××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分别号:南国用(2009)05144号,南国用(2009)第05145号]对《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3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4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2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3号)项下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24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福建南平惠好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九、原告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福建省尤溪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生产用房、1层商业用房、2-5层办公用房[房产证号:尤溪房权证2008字第××号,土地证号:尤国用(2006)第3282号]、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水陆巷区1层[房产证号:尤溪房权证2008字第××号,土地证号:尤国用(2006)第2362号]、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1号1-5层生产用房[房产证号:尤溪房权证2008字第××号,土地证号:明国用(2006)第3283号]、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中心片区11号楼1层[房产证号:尤溪房权证2008字第××号,土地证号:尤国用(2005)第1728号]、三明市尤溪县车库车位、其他用房、1层商业用房[房产证号:尤溪房权证2008字第××号,土地证号:尤国用(2006)第2361号]、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2号1、4、5层房地产[房产证号:尤溪房权证2008字第××号,土地证号:尤国用(2006)第0260号]对《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3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4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2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3号)项下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1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福建省尤溪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被告福建博信药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7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8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22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28号)项下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800万元范围内、《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3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4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2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3号)项下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为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7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8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22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28号)项下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400万元范围内、《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3号、2014年建明营流贷字134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2号、2015年建明营流贷字13号)项下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被告***对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前述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三、驳回原告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3509.34元,由原告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负担93509.34元,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宁化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福建南平惠好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博信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宁化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福建南平惠好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博信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