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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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锦江化工玻璃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4999905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逾期欠款利息及罚息合计8100780.13元。2015年8月21日起至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其中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1亿元欠款部分,按《综合授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计算;其中承兑汇票代垫款49999054元欠款部分,按《综合授信项下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申请书》约定计算]; 二、被告***、福建莆田锦江化工玻璃有限公司、***、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度1.8亿元范围范围内,对前述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对被告***所有的如下房地产:位于荔城区(莆房权证荔城字第××、L2××45、L2××46、L2××47、L2××48、L2××49号),3号楼103(莆房权证荔城字第××号),荔城区延寿北街340号(莆房权证荔城字第××号)、272号(莆房权证荔城字第××号)的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39372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对被告***所有的如下房地产:位于荔城区(莆房权证荔城字第××、L2××32、L2××33号),荔城区拱辰街道下店路1416、1410、1406、1476、1470、1466、1460号(莆房权证荔城字第××、L2××26、L2××27、L2××37、L2××38、L2××39、L2××40号)的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44174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2299.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820元,均由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福建莆田锦江化工玻璃有限公司、***、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福建莆田锦江化工玻璃有限公司、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