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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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客运乘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9307.39元;扣除被告***垫付的费用29826.12元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向原告***支付139481.27元、向被告***支付29826.12元; 二、被告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8811.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