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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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928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793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7日始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6日始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以631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4日始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以603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0日始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以2928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始计算至该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702元,减半收取1885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935.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