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住房城建支行 河北神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住房城建支行借款本金71,830.9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9年8月27日的利息为5365.37元,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北神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2元,由被告***、河北神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