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珙县芙蓉燃气有限公司
珙县巡场赵氏棉絮加工店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6民初1731号

原告:珙县巡场赵氏棉絮加工店,营业场所珙县巡场镇茨梨市场。

经营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沫儒,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珙县芙蓉燃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彬。

被告: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树亚。

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原告珙县巡场赵氏棉絮加工店与被告***、珙县芙蓉燃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珙县巡场赵氏棉絮加工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珙县巡场赵氏棉絮加工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熊静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洁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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