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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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6民初1731号 原告:珙县巡场赵氏棉絮加工店,营业场所珙县巡场镇茨梨市场。 经营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沫儒,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珙县芙蓉燃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彬。 被告: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树亚。 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原告珙县巡场赵氏棉絮加工店与被告***、珙县芙蓉燃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珙县巡场赵氏棉絮加工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珙县巡场赵氏棉絮加工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熊静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洁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