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凯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凯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融资回购款381897.44元及利息(利息,以381897.44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市凯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凯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重庆市凯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7028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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