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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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29民初118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席文军,系该单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其祥,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霞(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部门主任。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兖兰路以南、站前路以西嘉祥县东顺花园9、10号楼0010幢03单元3-701号。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兖兰路以南、站前路以西嘉祥县东顺花园9、10号楼0010幢03单元3-701号。 被告:济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11755408506P。 法定代表人:崔维池。 2020年4月7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向本院递交诉状一份,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1269.73元及相应利息;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济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同意立案,并于2020年4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依照规定,被告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告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后,截止到5月29日,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等申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继同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常倩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