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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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安徽江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490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798元,原告***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