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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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靖县长丰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南靖县长丰运输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承包费29255元及自合同期满的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移交车辆之日止按每日156.06元(即每月4682元)计算的承包费。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靖县长丰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保险费7563.44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闽E×××××号车辆及营运相关证照、车辆配套工具(按上述双方于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车辆交接确认书》载明的清单)归还南靖县长丰运输有限公司。 四、驳回南靖县长丰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南靖县长丰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品油补贴资金32827.19元。 六、南靖县长丰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七、南靖县长丰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51800元。 八、驳回***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403元,由长丰公司负担439元,***负担2964元;反诉受理费2554元,由***负担1501元,南靖县长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