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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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本次交通事故损失计人民币42191.4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仍应支付32191.4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本次交通事故损失计人民币29486.3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前述第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至原告***邮政储蓄银行60×××88账户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负担370.5元;由被告***负担3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