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宏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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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台宏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84,813元。

二、驳回原告邢台宏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邢台宏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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