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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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湛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登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光普实业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湛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光普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登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5994.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为50000元,之后以415994.1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续计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湛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光普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登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中山市湛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2.42元,减半收取计4381.21元,财产保全费3007.47元,合计7388.68元(原告佛山市光普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登业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湛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