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以4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3月7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