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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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六盘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宁夏招远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月7日止利息额为62254.64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二、被告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招远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招远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在承诺的质押担保的股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9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招远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