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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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到期存款本息3,059.79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 二、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7,877.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