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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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到期存款本息3,053.79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利息损失17,878.05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38元,由***负担1,96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负担1,9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