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佳优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伊春中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哲李希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春中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昌哲李希商贸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货款57733.80元; 二、被告伊春中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哲李希商贸有限公司所支付货款57733.80元占用资金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至付清款之日止,以57733.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南昌哲李希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原告南昌哲李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23元,被告伊春中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