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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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 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工程款2251012.58元、利息754028.1元及2017年5月26日之后的利息(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付到工程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40元,由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