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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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民初699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坤,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世昌,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州天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立波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龙龙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