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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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瓦房店市鼎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瓦房店轴承集团风电轴承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众成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 二、大连众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瓦房店市鼎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货物损失人民币116,189.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24元(瓦房店市鼎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24元(瓦房店市鼎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5,248元,由大连众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7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