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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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截止2020年5月20日止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的贷款的贷款本金130649.50元、利息2092.92元、罚息20.52元、复利6.54元共计132769.48元(壹拾叁万贰仟柒佰陆拾玖元肆角捌分)。2020年5月20日后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贷款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支付至全部贷款本息兑现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0元(壹仟伍佰元)。 三、如被告***不全面履行本判决第一、二条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可与被告***协议将抵押物(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丰博·金御江山)第**房)折价,或在拍卖、变卖此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39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3515.3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负担500.00元,由被告***负担301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