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河子市新安盛强建材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石河子市永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50*************752的账内金额18555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海诺牌车牌号为新C1***2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期限为两年。准许其使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抵押上述财产。 案件申请费1447元,由申请人石河子市新安盛强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