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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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 钟祥市路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钟祥市路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DSD07240819033658)于2020年9月1日解除;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还清所有未结贷款本金人民币106,608.58元及逾期罚息(罚息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以剩余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0%的150%计算;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剩余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750%的150%计算); 三、被告***、被告钟祥市路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所负债务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6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29元,共计人民币2,496元,由被告***、被告***、被告钟祥市路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被告***、被告钟祥市路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钟祥市东风元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随本判决第二、三项一并给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