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金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银川市星火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支付利息266126.36元(截至2019年9月11日),合计1466126.36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9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有权以被告银川市星火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东路64号楼2-101号营业房、64号楼2-102号营业房在最高额抵押分别为93万元、93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有权以被告银川金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361号(局部)营业房在最高额抵押467824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6元,减半收取8998元,由被告***、银川市星火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金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