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卫辉市豫兴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 河南省卫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卫辉市东科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565520.82元及律师费15000元,原告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其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代偿剩余担保金额后向被告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二、被告河南省卫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卫辉市豫兴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卫辉市东科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900元,由被告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河南省卫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卫辉市豫兴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卫辉市东科纺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