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清市南方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保留原告***与被告乐清市南立原来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原告退出工作岗位。 二、被告乐清市南方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1355.68元、交通费1365元、护理费28602.67元、医疗费4892.59元,合计66215.94元,扣减被告乐清市南方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已付的55000元,尚需支付原告***11215.94元。款交本院民一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乐清市南方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保险机构为原告***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2019年4月起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告***个人应缴保险费份额由其本人负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