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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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格尔木速顺医疗救援护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及交通费16897.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施救费152925.88元,两项合计169823.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67.73元(已交纳),由被告***与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156.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