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格尔木速顺医疗救援护送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及交通费16897.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施救费152925.88元,两项合计169823.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67.73元(已交纳),由被告***与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156.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2-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