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
沈阳新华恒彩色包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新华恒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货款3463539.9元;

二、被告沈阳新华恒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就截止2018年年末所欠货款664107.4元给付原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利息[从2020年8月13日(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沈阳新华恒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就2019年所欠货款2799432.5元给付原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57409.39元[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分批供货次月1日开始计算。具体为:2019年1月欠款489376.1元,从2019年2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6日逾期利息为48061.82元,2019年8月欠款494765.2元,从2019年9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6日逾期利息为28140.8元,2019年9月欠款455190.75元,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6日逾期利息为23482.16元,2019年10月欠款553741.65元,从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6日逾期利息为25659元,2019年11月欠款597371.1元,从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6日逾期利息为24558.17元,2019年12月欠款208987.7元,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6日逾期利息为7507.44元],自2020年8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所欠货款279943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另行计算;

四、驳回原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新华恒彩色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2726元、原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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