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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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广顺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武夷山兴盛永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包含正常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为2820433.51元,之后的利息继续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借款之日止}; 二、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对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在最高额保证担保限额5000万元范围内(包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承担本判决确认的第三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追偿; 五、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对武夷山兴盛永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座落于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土地使用权证:武国用2004第1270号)依法处置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武夷山兴盛永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武夷山兴盛永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