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鸡市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331民初355号原告:章瑞,女,汉族,1985年10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331民初355号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宝鸡市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万平,任执行董事。原告***与被告宝鸡市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诉称,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佣金31527.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太白海棠花园项目销售代理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销售太白县XX路XX花园楼房,被告公司负责给原告发放基础佣金及成交提成佣金(成交价千分之五)。该海棠花园开发商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商委托被告公司销售该小区楼房,被告公司又委托原告等人代为销售,截止2020年4月20日原告仍有31527.79元佣金尚未支付给原告。2020年6月5日被告公司完全退出了海棠花园楼房销售工作,原告向被告公司打电话索要成交佣金,但被告以开发商未给被告公司拨付销售费用为由,拒不支付与原告约定好的成交佣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宝鸡市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太白海棠花园项目销售代理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在双方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被告所在地为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太白海棠花园项目销售代理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如双发发生争议由甲方即被告宝鸡市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法院为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本案中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告宝鸡市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晶晶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佳子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