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岗市品居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8.70元,减半收取3,684.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