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嘉兴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
平湖市新埭镇泖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平湖市新埭镇泖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867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67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被告平湖市新埭镇泖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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