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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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222,61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止,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开户费829.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00元,由原告***、***负担182.00元,被告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