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等支行借款本金76万元,算至2020年5月7日,下欠利息为202,473.62元,本息合计为962,473.62元;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76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规定,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如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等支行可以以拍卖、变卖被告***、***名下共有的位于肇源县城北街盛世华庭7号楼11门,不动产证号黑(2017)肇源县不动产权第0005385号商服楼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3.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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