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 郑州鹏通货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9631.53元及违约金1963元; 二、被告***、郑州鹏通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郑州鹏通货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68元,由被告***、***、郑州鹏通货运有限公司负担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