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02民初5881号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JD6M42。

法定代表人: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统彪,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KQUQ0F。

法定代表人:胡红梅,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辉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2020年11月23日上午九时,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293元,减半收取计8146.50元,由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黎志群

人民陪审员刘海梅

人民陪审员朱栋华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邱琼

书记员温冲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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