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02民初5881号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JD6M42。 法定代表人: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统彪,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KQUQ0F。 法定代表人:胡红梅,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辉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2020年11月23日上午九时,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293元,减半收取计8146.50元,由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黎志群 人民陪审员刘海梅 人民陪审员朱栋华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邱琼 书记员温冲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