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欣隆煤矸石电厂有限公司
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科宏能源有限公司
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治市欣隆煤矸石电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67202元,及利息232490.72元。并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长治市欣隆煤矸石电厂有限公司赔偿停工损失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6元,由原告中煤光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415元,被告长治市欣隆煤矸石电厂有限公司承担18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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