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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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景德镇中南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119833元以及利息(利率按照每月1.5%支付,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7714元,由被告景德镇中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