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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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本判决法律生效后10日内,被告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欠原告***的借款587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每笔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应递交预交上诉费凭证,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仅递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逾期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本判决的案件受理费的数额预交,汇款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