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远市奕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远市奕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49348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每日0.01%计至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大学西路2号喜洋洋馨苑14号楼15层05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计904元,由原告***、***负担427元,被告清远市奕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