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柞水县豫源漂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陕西省水务集团柞水县供水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柞水县豫源漂流有限公司的转让款975000元予以冻结、限制支付,被申请人柞水县豫源漂流有限公司不得领取。期限为:保全之日至2021年12月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房本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