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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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犍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8270.95元的70%,即138789.6元,扣减垫付的医疗费30556.4元,还应赔偿108233.2元。被告***、四川大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2元,由原告负担1089元,被告负担2543元,财产保全费25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