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泸州市兴隆盛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天宇油脂化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兴隆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3761.72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天宇油脂化学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纳溪区龙人路23号的不动产[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4号]。 上述裁定保全的财产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可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案件申请费2789元,由申请人四川天宇油脂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